《安徽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人身安全保护令信息该不该纳入征信?有的学者认为,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将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合法性存疑。还有学者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除约束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外,还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等,是否违反这些禁止行为与诚信有关,可以将其纳入征信,但应设置“退出”机制。
近日,《安徽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意见稿》第44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将被申请人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2016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近年来,许多省区市陆续制定法律法规,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践操作进行细化和规范。其中,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的做法引发关注。
多地将人身安全保护令
纳入征信
公开信息显示,2019年至今,全国至少已有8个省区市在反家庭暴力条例或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办法中,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纳入征信,分别是山东、吉林、湖北、陕西、贵州、内蒙古、宁夏、银川。
在这8个省区市中,山东省最早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加害人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2019年1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52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加害人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加害人,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对其个人采取惩戒措施。”
对比可以发现,虽然都是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但各省区市的规定仍有差别。宁夏、银川、内蒙古、贵州、湖北、吉林规定,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才会被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而山东、陕西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且被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就会被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对执行主体的规定,各地也不尽相同。宁夏、银川、贵州规定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即由人民法院将相应行为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其他省区市没有明确规定执行主体,仅规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未指出由哪个部门具体执行。
各省区市对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强制性规定也有所不同,内蒙古、湖北、吉林、山东、安徽用了“应当”,如《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39条规定,“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而宁夏、银川、贵州的用词则是“可以”,如《贵州反家庭暴力条例》第34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除依法处罚外,可以由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另外,除安徽《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退出”机制外,8个已经正式实施的省区市中,仅贵州规定了“退出”机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未再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届满时将其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对遏制家庭暴力有效吗
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对遏制家庭暴力是否会有作用?受访专家学者态度不一。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通认为,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对遏制家庭暴力的作用不大。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秀哲表示,对遏制家暴会有一定作用,但很难达到实质性效果。
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副院长于晓琪则认为,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可以调动社会更多力量对施暴行为加以约束,更好地防范家庭暴力发生。
但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敏对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做法表示“担忧”。她认为,此举可能会使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材料时适用更高的证明标准,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会更加谨慎,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数量下降,使受害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更有顾虑。
王秀哲对此有同样的担忧。她认为,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信息纳入征信平台,可能使申请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加重,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更难。在她看来,由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短期保护,增加对被申请人的失信惩戒会使家庭矛盾外部化,泄露申请人隐私,使申请人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更有顾虑。
于晓琪则认为,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信息纳入征信不会增加申请人的顾虑,法院的举证责任要求也不会增加,但仅对被申请人进行失信惩戒不够,还应增加对申请人的约束,如申请人虚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受到惩戒。
高通同样认为,法院对于证据的审查有自己的标准,不会受是否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影响。
该不该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因滥用信用措施而被诟病。2020年12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
人身安全保护令信息该不该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高通认为,目前对于失信联合惩戒的功能定位尚不清晰,也没有完善的机制对其进行规范,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纳入信用惩戒没有必要。
王秀哲说,据她了解,目前实践中多地法院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经申请人强制执行后,被申请人会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而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使反家暴条例中没有规定,也会被列入失信名单”。
王秀哲认为,信用平台是对个人诚实守信行为的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与诚信没有关系,不是失信问题。”在反家庭暴力法没有规定、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部分地方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信息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其合法性存疑。
于晓琪则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约束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还有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条款。因此,即使加害人没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有违反其他条款的行为,也与不诚信有关。从这个角度看,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将该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共同约束和控制是有意义的,但应当设置“退出”机制。
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如何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高通认为,应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进行信用惩戒时,应增加审查程序和陈述答辩制度,而不是直接将其纳入征信平台。
王秀哲说,目前尚没有法律法规对失信联合惩戒进行限制,应对失信联合惩戒的功能定位和法律属性重新梳理,使其进一步法治化。
于晓琪表示,目前失信惩戒系统被滥用,主要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对纳入失信约束制度的准入条件和程序没有具体规定,应解决信用修复机制缺失问题。
高通也认为,应该增加“退出”机制,赋予被申请人移出失信名单的权利。
事实上,《指导意见》也要求,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提高信用修复效率,“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制定信用修复的具体规定,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
如何进行信用修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在就《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主要有三种:一是失信行为整改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三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的记录。
就人身安全保护令而言,于晓琪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有有效期的。被申请人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纳入征信平台后,一定要有“退出”机制。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未再实施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的,应在有效期届满时移出失信惩戒人员名单。
于晓琪表示,《征求意见稿》仅规定“未再实施家庭暴力”即可移出失信惩戒人员名单,仍有进一步完善空间。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四项措施。“后三项措施也是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作用的措施,且这三项恰恰是不能用法律约束而需纳入失信系统进行约束的行为”。她建议,后三项措施是否有效执行,也应纳入对被申请人移出失信惩戒人员名单的考察之中。
文章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2021-01-06
文章链接:http://e.mzyfz.com/paper/paper_41283_89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