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下午,法学院教师学术沙龙第13期在学院会议室举行。本次沙龙由杜乐其老师主讲,主题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礼道歉责任司法适用研究——基于补偿功能的视角”。法学院副院长牛玉兵主持本次沙龙,法学院江雪松、刘志阳、曾见、彭亚媛等老师参与研讨,部分研究生、本科生线上参与活动。
本次沙龙上,杜乐其老师指出,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可向被告主张赔礼道歉民事责任。在私益诉讼中,赔礼道歉责任旨在修复受害人人格权益损害。然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公共利益,不是单纯的个体利益或相互叠加的个体利益,而是一种“超个体利益”。此种“超个体利益”究竟是何种形态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们给出了具有内在张力的解释,即一方面认为赔礼道歉旨在“恢复时间点上面向过去的人格性损害”,另一方面却又将其解释为社会公众享有的“正常、有序、安全消费环境精神利益”。“消费环境精神利益损害”能否被私法中人格法益侵害所致的精神损失所涵摄,又或是二者之间是否暗含着体系一致的内在意义脉络?此外,囿于消费公共利益主体弥散性特征,究竟采用何种履行方式或要求,才可有效实现赔礼道歉补偿消费公共利益的规范意旨?围绕这些问题,杜乐其老师从赔礼道歉补偿功能的廓清、赔礼道歉补偿功能的案例实证分析、补偿功能导向下赔礼道歉司法适用路径的优化等方面,展开了详细分析,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针对杜老师的论文,与会老师认为,该文的写作视角独特;在主题上针对赔礼道歉这一相对较小的问题展开了全面深入的讨论,这种“小题大做”作法值得赞赏;论文的文献资料丰富,运用了多个学科的理论知识展开讨论,显示了作者良好的学术能力,讨论分析深入。围绕论文,与会教师也展开了热烈讨论,相关讨论涉及赔礼道歉的功能本身是否就是多元的、从法教义角度的分析与从法政策角度的分析对本文问题的展开会有什么影响、体系化解释方法的应用是否妥当等内容。这些讨论和辩驳,使与会教师和学生对消费公益诉讼中赔礼道歉补偿功能问题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学术沙龙是教师开展学术交流、研讨切磋的重要形式。本次沙龙延续了以往沙龙质疑辩驳、求实创新的精神,同时在研讨的深度上又有新的进步,为后续沙龙的开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